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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質損車”還未消停又來“召回車”,經銷商接連“犯規”為哪般?

      行業
      2019
      12/11
      22:54
      馬拉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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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馬拉車市

      近日,上汽大眾斯柯達經銷商銷售“質損車”未告知消費者一事,在網上持續發酵。然而就在此事還未完全消停的時候,又曝出了一汽馬自達涉嫌銷售“召回車”且未告知消費者。一周內接連發生的兩起事件,引發了人們的高度關注和廣泛熱議。

      兩起事件,兩個不同的品牌,最終卻產生了相同的結果一一消費者買到了“問題車”。而兩起事件爭議的焦點也不盡相同:經銷商在車輛銷售前,是否詳細告知了消費者車輛的具體情況?

      事件回顧

      一.斯柯達4S店銷售“質損車”

      12月3日,有媒體曝光了上汽斯柯達出售“泡水車”一事,媒體報道稱斯柯達廠家在2014年底曾向大華東區51家斯柯達經銷商下發兩封郵件,要求經銷商消化處理59輛“長庫齡車輛以及質損車輛”,包括39輛2013年菲特臺風導致的進水車以及20輛質損車和長庫齡車。

      隨后又有疑似斯柯達內部郵件流出,郵件顯示了質損車輛的匹配情況以及該批車輛的具體流向。

      而媒體在采訪該批車輛的消費者時得知,車主對于購買到“泡水車”一事并不知情,同時在后續車輛使用過程中也確實出現了諸多問題。

      而斯柯達方面也就此事作出回應稱,2013年有少量車輛因菲特臺風造成受損,針對該批受損車,公司相關專業部門會針對相關質量標準來進行判斷,如果判斷下來是可修復的,公司則會對其進行修復和質量檢測;如果是不可修復的,公司就會做報廢處理。

      對這批車中已修復并檢測合格的,按照質損車處理方式委托經銷商進行折價銷售。在委托折價銷售的同時,要求經銷商“須事先告知客戶”,同時也對該批質損車給予了與正常商品車一樣的三包權益。

      而作為此次涉事方,斯柯達某4S店管理人員管先生向媒體透露,斯柯達4S店在出售泡水車的時候確實給予消費者一定的優惠,但是并未告知消費者車輛的具體情況。對于要將質損原因告知消費者這一要求,斯柯達的郵件中也并未明確提到。

      二.一汽馬自達被疑把“召回車”當新車賣

      今日,據《證券日報》報道,2019年9月份,北京的韓先生駕駛的馬自達CX-4在行駛途中遭遇熄火。進廠維修的結果顯示,韓先生2年前購買的這輛馬自達CX-4,屬于2016年底一汽馬自達官方宣布因行駛過程中可能發生突然熄火而被實施集體故障召回的5618輛CX-4中的一輛。

      更讓韓先生無法接受的是,自己以新車價購入這輛召回車輛時,4S店竟從未告知韓先生,在韓先生維權時還發生了篡改購車合同的糾紛。

      對此一汽馬自達4S工作人員表示,這個情況(車輛系召回車輛)當時告知了消費者,而且還簽字確認過。據工作人員出示的交車確認單顯示,交車單下方有手寫的告知內容,已盡到告知義務,交車單上確實有韓先生的簽名。

      而車主韓先生表示,是在今年9月份車輛出問題送至4S店維修后的第二天,才知道自己的車輛屬于“召回車”。對此,韓先生認為,車輛召回的時間是在自己購車之前,店方在出售前有義務告知車輛召回情況。如果自己知道這輛車并非新車,而是召回車輛,肯定不會選擇該車型,希望店方做退車處理。但4S店表示,只能免費更換和維修配件,退車的要求無法滿足。

      兩起事件,相同的爭議

      結合兩起事件來看,爭議的焦點都共同指向了:經銷商是否在銷售車輛前告知消費者所售車輛是“問題車”。

      斯柯達的4S店管理人員承認并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是“泡水車”,但給予了相應的優惠措施。顯然,斯柯達經銷商并未履行車輛銷售前的告知義務,其涉嫌消費欺詐的可能性較大。

      而一汽馬自達事件則還存在爭議:店方表示已告知,且交車單上有車主簽名,而車主表示購買前并不知情。

      對此,媒體也咨詢了律師意見。北京岳城律師事務所孫榮達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交車單上表格之內的內容是供雙方進行選擇確認的。在表格之外的其他內容則視為雙方對內容的增加或變更,需要雙方簽字蓋章確認之后才能生效,否則無法證明銷售一方已經明確告知消費者。

      顯然,關于一汽馬自達經銷商是否已經提前告知消費者車輛為“召回車”,還有待相關方面進一步的查證。

      質損車、召回車,究竟能不能賣?

      在事情尚未水落石出之前,咱們也別急著站隊,不妨先來探討一下事件本身。究竟“質損車”、“召回車”能否流入市場進行售賣。

      先看質損車。馬拉車市查詢了關于“質損車”的定義,大多都是業界的約定俗成:質損車一般有兩類。一是在物流過程中產生的質損,這類車輛,經銷商在修復后,可以取得合法的銷售資格;另一類則是用過試駕的車輛。商家通常會對質損車進行內部處理或者低價銷售。但質損車的情況各不相同,因此沒有統一的定價標準。

      而根據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也并未對車企的“質損車”作出明確的限制銷售規定。只不過每個車企都有一套自己內部的“質損車流程”,關于質損車都會按此流程進行處理。

      對于可修復的質損車,車企會對其進行修復和質量檢測,達到相關標準后進行折價、低價銷售。但必須事先告知購買方,多數還會簽訂相關的免責協議;而如果是不可修復的,一般都會做報廢處理不會再流入市場進行銷售。

      而召回車,則是按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進行的消除其產品缺陷的過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有關方關于缺陷的具體情況以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退貨等具體措施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

      同樣,召回車經過消除產品缺陷后也是可以進行銷售的,但前提依然是必須事先告知受買方,此時也需簽訂相關協議。

      不難看出,無論是質損車還是召回車,都無法律明文規定不得進行售賣,當其達到售賣標準后,是可以進行銷售的。當然,前提都是必須告知消費者,且在消費者知情并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銷售。

      “問題車”當新車賣,會有什么后果?

      雖然并無法律規定不得售賣經修復后的質損車、召回車,但此類車型均不能當做新車進行售賣。倘若車企亦或是經銷商,隱瞞車輛詳情將其當做新車進行售賣,則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消費欺詐。

      法規中的以下幾條將作為消費者購車的權利保障依據: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而一旦車主因為車輛本身問題受到人身、財產受損時,還可享有以下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產品本身受用于經銷商賣出的所有車型,其中當然也包括在消費者知情下售賣的“問題車”。

      一旦發生將“問題車”當新車賣的事件,人們的目光焦點可不僅僅是對準的經銷商,而是進而產生對于整個品牌的不信任。

      為何明知不可為而為之?

      1.在利益的趨勢下,僥幸心理在作祟

      只要不出問題,消費者一般都很難發現,這也是經銷商們普遍存在的思維定式。如果不是太大的問題,有很多的理由可以搪塞過去。一臺以新車價格售賣的問題車帶來的利潤,可能是賣很多臺新車都無法企及的。

      由于被發現的幾率相對不高,也造成了經銷商敢于“鋌而走險”。當然,還有人打著“插邊球”,將較嚴重的質損車修復后當作“庫存車”或是試駕車進行售賣。

      2.消費者“較真”的太少,多數人選擇了妥協

      如果沒有發生大的問題,許多消費者在維護自身權益一事上,較真的真的不多。大多數人因為時間精力等原因,也不愿意長期耗著,導致了因為銷售方的一些“小恩小惠”便選擇了妥協。這也是為何我們身邊選擇法律途徑,最終獲得應有權益保障的消費者還是屬于小部分人。

      3.即使出了問題,維權也存在證據不足的情況

      早些年,消費者維權意識淡薄,大多沒有注意收集證據。以此次一汽馬自達事件為例,之所以存在車主與4S店各執一詞的情況,也一定程度上因為車主證據不足。這也是目前消費者普遍可能遇到的問題,假如“確認單”上內容不是手寫于下方而是“隱藏”于確認單之內呢?并不是每一個消費者都會仔細閱讀確認單上的所有文字的。

      馬曰:

      在短短一周的時間內,接連曝出兩起涉嫌消費欺詐的汽車消費事件,在引發廣泛熱議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份思考。商人逐利,本無可厚非,但不能昧著良心,無視法律法規。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產生“問題車”的品牌有很多,而將問題車當作新車售賣的也非個例。

      我們一方面要提醒消費者在購車時要時刻保持清醒,切莫因為小便宜而吃了大虧。另一方面,也勸誡車企、經銷商本著誠信經營的宗旨,因為沒有不透風的墻,常在河邊走哪有不濕鞋的道理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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