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作者:中國法院網官方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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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足飯飽后騎電動車帶人,結果與違停貨車相撞,搭乘者重傷
祁某與牛某是一個公司的同事,2019年11月的一個晚上,二人加班后相約在公司附近的燒烤店吃夜宵,喝啤酒不盡興,之后又要了黃酒。酒足飯飽后,祁某駕駛電動車載著牛某準備回家,途經余杭-五洲路與杭機路口時,與一輛停放在路口非機動車道內的重型廂式貨車尾部發生碰撞,造成搭乘電動車的牛某顱腦嚴重損傷。
02
交警認定搭乘者無責
經相關部門酒精檢測,事發時祁某與牛某體內酒精的含量均達到了醉駕的標準。公安交警部門調查認定,祁某醉酒后駕駛不予登記的二輪電動車行駛時未按規定載人,且未注意觀察前方道路情況,未確保安全行駛;重型廂式貨車車主施某未按規定停車,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據此認定,祁某的道路安全交通違法行為過錯作用大于施某的道路安全交通違法行為,故祁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施某負事故次要責任,牛某無事故責任。
03
關于事故責任,三人爭執不休
祁某認為,事發時搭載牛某是出于朋友情誼,對牛某提供幫助和便利,不應承擔主要責任;事發前牛某明知二人都喝了很多酒仍要搭乘,也有一定的責任;本次事故中,牛某受傷是因為電動車和貨車相撞造成的,如果沒有貨車違規停放,也不會發生事故,因此即使承擔責任,也要與施某一起承擔賠償責任。
牛某認為,自己是本案的受害者,交警調查出具事故認定書已明確自己不負事故責任,應當由祁某與施某負擔自己的損失。
施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認為,貨車雖有違規停放行為,但祁某醉酒駕車載著未戴頭盔的牛某主動撞到了貨車尾部,應負大部分責任。
04
法官審理后認為
首先,無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無過錯責任,受害人牛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醉酒違規搭乘二輪電動車且未戴安全頭盔存在危險,卻輕信能夠避免,在本人與駕駛員祁某均醉酒的情況下,依然選擇搭乘,放任其人身安全處于高度危險狀態,牛某對損害的發生存在相應的過錯。
其次,施某違反規定的臨時停車行為雖與本次事故具有因果關系,但系消極的侵權行為,與祁某醉酒后實施的主動的侵權行為在危險程度、過錯程度等方面存在區別,施某的違規停車行為與祁某醉酒后的駕車行為并不存在時間、空間上的一致性,也并非不能區分二者侵權責任的大小,二人侵權行為不宜認定為互負連帶責任。
最后,祁某搭載牛某行為屬于好意施惠,如果牛某存在相應過錯,可以相應減輕部分責任。
綜上,考慮雙方責任大小及過錯程度,法院判定祁某承擔55%的賠償責任,施某承擔30%的賠償責任,牛某自負15%的賠償責任。
經了解,牛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傷情嚴重,僅前期醫療費就支出20多萬元,后續還有大筆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損失費用。祁某作為一個普通的公司職工,沒有保險救濟,后續高昂的經濟賠償對他而言會是一筆不小的經濟負擔。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電動車也不例外,醉駕害人害己,不是兒戲。如果沒有這場不合時宜的把酒言歡及享受暢飲后的沖動,祁某與牛某兩個家庭也不會有如此的不幸,謹記,“醉駕”就是“最價”,需要你付出最昂貴的代價。
另外,騎乘電動車一定要帶好安全頭盔,關鍵時刻,它會給你最后的保護。
來源:杭州中院微信公眾號
編輯:田璇